这种问题原因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大部分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也有些问题属于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不到位,造成被审计单位拿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当回事,以至于问题会屡审屡犯。
我们内审同仁有一个广泛的共识:只审计,不披露,等于没审计;只披露,不查处,等于没披露;只查处,不整改,等于没查处。
审计整改是审计项目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审计发现转化为审计价值的关键环节。
但是,整改难却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很多问题屡查屡犯,很难彻底整改;很多问题审计发现后,却无法整改。这其中,有很多原因。只有我们了解整改难的症结在哪里,我们才能真正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才能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是个普遍问题。为什么审计发现问题难以整改,这其中有很多原因,只有了解到原因有哪些才能真正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下面列示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的十大原因:
一、问题整改未触及责任主体的根本利益
很多文章里谈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的首要原因是被审计单位重视不够。其实之所以重视不够,最底层的原因是问题整改未触及责任主体的根本利益。如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作为干部考核的硬性指标,作为年终绩效的参考因素之一,这样责任主体一定会重视问题的整改。这就叫做“不见棺材不掉泪”、“不见兔子不撒鹰”。经济组织里,以利益导向来决定行动也在常理之中。
二、问题整改主体责任意识不高
虽然说利益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责任意识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素质,还是一种担当。责任意识不高有时候跟企业文化有关系,有时候跟制度执行有关系。当有制度不去执行而相安无事,久而久之也就没有了责任意识。
三、问题整改的责任划分不清
有时候一个问题涉及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如果整改责任划分不清,要么会造成各主体都不去管,要么造成多头管理反而产生纠纷。如果再加上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各方就会开始推诿,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问题整改责任的划分是由被审计单位来负责的,牵头部门需要有更高的权威性,或者有分管领导督导。
四、问题整改的要求与实际有差距
有时候,或者是个别时候,被审计单位也想把问题整改掉,但是条件不允许啊。例如,审计部门查出被审计单位未遵循岗位牵制原则,存在不相容岗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而实际情况是,由于上级人力部门下达的人力编制有限或人力成本有限,不相容岗位只能有一个人来负责。这种情况就不能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分设两个岗位,而是要通过其他形式来实施控制了。
五、问题整改未建立长效机制
不是所有的审计发现问题都能在短时间完成整改,有的问题可能要持续一年以上。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是建立在从发现问题到审计报告反馈再到整改通知再到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审计的闭环管理流程基础上。有的审计部门只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追踪,而对以往年度的发现问题整改追踪有所松懈。有的审计部门建立了整改台账销号办法,是可以借鉴的好的经验。
六、问题整改的督导力度不够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由谁来督导?审计部门有义务进行督导,但问题整改的督导不仅仅是审计部门的责任,合规部门、内控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主责单位的上级部门等都有督导的责任。理论上说,审计发现问题的督导的最终责任不应该是审计部门的事情,但这要看审计部门所在组织的领导的态度以及审计部门自身的职能了。那些审计、合规、监察、纪检等职能融于一身的部门,会对问题整改有督导的管理责任。
七、问题整改中的问责缺失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最终由人来完成的。如果审计发现问题涉及严重的违规行为,就该按问责制度进行问责。板子打得痛了,责任人就长了记性,为了避免下次再犯,就会努力避免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从而也就会把整改落到实处,也就会从管理制度、流程完善和执行等下手,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八、问题整改未形成联动机制
很多时候,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即使划清了整改责任,由于缺乏联动机制,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就会不佳。因此,审计部门或者是合规部门可以督导、建议被审计单位建立问题整改联动机制,不仅对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还可以对潜在风险或控制缺陷进行联动排查,使问题整改成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契机。
九、问题整改中问题具有行业特点
有些问题具有行业内长期存在并被各企业默认的情况,或者属于“潜规则”。尽管有的企业坚决抵制一些不良行为,例如给合作单位回扣,但是那些企业仍然采取违规做法,导致不公平竞争,从而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有些行业内的问题,企业的领导只能采取默认的态度,这也造成此类问题很难整改。要想彻底根治此类问题,要么监管部门公平、统一地进行监控和处理,要么企业就放弃该类业务。所以,该类问题的整改就有很大难度。
十、组织领导对问题整改不够重视
为什么要把组织领导对问题的重视程度放在最后一条?因为正常思维的组织领导都不希望组织通过不合规的行为来获得发展,也不希望因为违规、舞弊等事件的发生影响组织的业务开展。如果发生非常重大且影响业务发展的问题,组织领导铁定紧盯着问题的整改以及制度、流程的完善。当然,也可以把这第十条放在第一条,因为组织领导首先要对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定个调子。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的原因不止是一条、两条,可能是多条,还可能是除了以上十条,还有其他原因。审计人员要能正确看待问题的整改情况,因为问题总是辩证的。如果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重要性水平越高、越是系统性的,技术上就越难整改;而如果仅仅发现一些鸡毛蒜皮的小问题,那就整改容易很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触及面深。审计部门不仅要从外部来分析和寻找督促整改的办法,也要从内部来审视问题的本身。审计发现问题在审计报告上如何体现和表达出来,如何定义和定性问题,也会从形式上影响到问题整改的结果。
要想从根本出发,解决“屡审屡犯”问题,除了加大整改、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外,更重要的是要找准“病根”,标本兼治。
按照监督法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最近都专门听取了本级政府2016年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从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来看,近年来各级财政预算规范性不断增强,预算执行情况进步明显,财政支出结构也不断优化。不过,国务院和多数省份的审计报告依然曝光了许多问题,其中不少问题都是“似曾相识”,可以说是“屡审屡犯”。有的问题,甚至在连续十几年的审计报告中都是“似曾相识”,一直比较突出。
每次审计报告公开后,涉及的相关单位都会表态要认真整改,也都会采取切实的行动,不少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甚至被追责。但是,审计高压态势下,问题却依然重复出现、“屡审屡犯”,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仅靠涉案单位和人员积极整改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关注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这些深层次问题不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也就不会根绝。
比如,审计长胡泽君作的审计报告提出,审计部门抽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发现,至2016年年底,有188个项目应开工未开工、244个逾期未完工、5个无法实施,导致中央基建投资58.47亿元(占安排投资总额的51%)闲置。不按计划开工导致资金闲置当然是有问题的,但问题产生的原因也值得关注。比如,某地一个综合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虽然计划获批,但征地拆迁中遇到了诸多障碍,规划设计也需要调整,导致无法开工。但这笔资金又不能临时用于其它项目,哪怕是非常重要的民生项目,只好闲置。事实上,遵循目前的模式,按照建设项目编制预算、拨付资金,类似的问题还会出现。
近年来,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一直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务院审计报告指出,至2017年3月底,审计的16个省、16个市和14个县本级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较2013年6月底增长87%,其中基层区县和西部地区增长超过1倍;7个省、6个市和5个县本级2015年以来,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形式,违规举借的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债务余额有537.19亿元。这说明,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但在不少地方,债务增长的速度还是非常惊人的。不少地方政府顶风作案,违规举债,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科学的政绩观和考核[KEY_14]机制。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开会时,排座次甚至按照GDP来排,这种考核和[KEY_14]标准,很容易驱使地方政府领导不惜一切代价去抓GDP,其中,举债投资拉动成了一个重要路径。
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偏少、专项转移支付过多,一直是审计报告中重点强调的突出问题。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虽然有了新的提高,但财部上报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仍然有94个专项,执行中实际细分为279个具体事项,部分专项整合后仍按原渠道、原办法分配和管理;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7大类90个子项中,有66个具有指定用途,体制结算补助和固定数额补助中有76%也指定了用途。这一问题解决缓慢,根源恐怕要从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上去寻找。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还是1994年确立的,20多年里,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财政收支规模增长近80倍,原有的财政体制已很难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要求。每年审计反映的很多问题都表明,单纯强调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因此,要想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顽疾”,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除了要加大整改、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外,更重要的是要找准“病根”,标本兼治。
首先,要着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财政体制的核心是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正确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和自主支出能力;在整个转移支付大框架保持不变情况下,应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即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对于专项转移支付中有一些可能会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的项目,还要进一步清理和归并。
其次,要完善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在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尽量给地方政府综合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权力,使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和调节余地。目前,在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否则就是违规。但现实中,拨付到基层的钱,往往项目不少,但每个项目的资金都不多,执行过程中都缺钱。因此,建议在下放事权、财权的基础上,提高转移支付预算年初细化到地区的比例,使其能够纳入地方统一预算,并给地方更多对资金的调节使用权力。
再次,要加大政府债务法治化管理力度。在预算法修正后,有的地方政府开始通过“黑箱”操作方式举债,从而绕开公众和人大监督。这其中,最常用的就是不规范的PPP(公私合营)模式。规范的PPP模式,在社会资本和政府资本的结合方面,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解决了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问题。但是,如果通过非规范的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异化模式变相举债,则容易引发严重的债务风险。因此,必需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政府债务的举借、方式、使用、归还、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严防变相举债行为发生,从而使政府举债没有任何旁门左道。
审计是一块日常税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版块,只有把审计工作做好,才能使发展源源不断地获取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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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规章,跳不出屡查屡犯屡犯屡查的怪圈的原因是:
员工层面:
员工综合素质不高。一是经办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二是个别经办人员“唯利是图”,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应付差事。三是会计主管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及时学习和向柜员传达新制度新政策。
疲劳作业。经办人员在办埋果些业务时,因业务笔数或金强度相对较大,出现疲劳作业,形成某些问题的重复发生。额数量大。基层机构层面新业务新政策的传导不够及时。部分机构OA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处理往来公文,造成一线员工经常在章可循缺乏依据的前提下处理业务,形成屡查屡犯。执行规章制度严肃性不够。部分机构的负责人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够重视,一是缺乏对员工按章操作识的教育,造成员工不能完全按照制度规定处理业务;二是发现问题不督促员工及时落实整改,造成员工有不循,至使问题日积月累,形成屡查屡犯。合规风脸重视不够。部分基层机构负责人和员工总认为小的违规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明口故犯,形成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部分基层机构负麦人素质不够。只重视与本身利益有关的各项业务指标及局部利益,对管理上不重视,认为只要不出大事故就行,重业务,轻管理思想严重。整改态度不积极。个别单位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整改态度比较消极,敷衍了事,未能真正彻底纠正存在的问题,造成犯了再改,改了再犯。问题整改认识不足,不能举一反三。一是一些经办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对问题整改认识不足。二是对各种检查通报,只重视和整改自身被查出的问题,不能按照通报中其他行的问题对照自查,出现此查彼犯。违规问题处理程度不同。表现在整改落实方面不同行之间存在问题处理力度和整改重视程度不同,表现在针对同一违规事项,有的行给与了积分处罚和经济处罚,有的行则只给与了积分处罚或者批评教育,有的行则未给与任何处罚。1.3管理层面信息沟通、传递不到位。当前各类检查通报对问题描述较少,谈共性问题的多、谈个性问题的少,造成多数机构只掌握自身的问题,不了解其他机构存在的问题,不能做到举一反三,不能杜绝问题的此查彼犯。缺乏统一的违规和缺陷问题整改机制。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基本上由被检查机构本身来完成,整改重心低,多是就事论事,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成因,整改效果也没有评价,问题很难得到有效和彻底的整改,以致同类问题屡查屡犯。整改效力不够。目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由被查行机构会计主管或主管行长负责落实整改,检查督导中心检查任务频率过高,无暇跟踪后续整改效果。用于管理和监督问题整改的力量较少,造成部分问题不能实现有效整改。监管不到位。有些主管部门疏于监管,对于系统内反复出现或普遍存在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治,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相关下级部门或单位一再重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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